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对金融服务、增值税应税行为等进行了列举式说明,然而实务中对应税行为中贷款服务的认定仍存在争议。作为权益类投资产品,以融资人的股东承诺回购作为增信措施。从投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的角度,基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增信措施的有无等结合商业习惯,分析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从交易外观的角度,对于合同中约定为股权投资,且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若已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其之后发生的股权回购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不应当对其征收增值税。相关部门需要对现有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以解决现行法律条文对于保本性定义不清等问题,避免出现税源遗漏或不合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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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