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定电子数据迈向电子数据法定

作者:占善刚; 王超
来源: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48(02): 110-119.
DOI:10.13793/j.cnki.42-1020/c.2021.02.013

摘要

电子数据入法应包括两阶段:法定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法定。法定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数据成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根据在于其固有的不能由其他证据代替的证据方法属性。法定电子数据完成之后,亟需建立与其属性相适应的证据调查规则,从而实现电子数据法定。当前,我国法定电子数据业已完成,但电子数据法定陷入了证据调查规则虚置化之困境,表现为电子数据的原有证据形态被转化、法庭调查程序被弱化和应有证明作用被矮化。欲从法定电子数据真正迈向电子数据法定,必须建构适应电子数据之证据方法属性的证据调查规则,实现从证据种类法定化向证据调查规则法定化、原件规则向校验规则、瑕疵电子数据补正规则向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转变。由此可见,现代社会的证据法应秉持"开放的稳定性"之品格,达成法律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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