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委成立,构筑了我国"一府两院一委"的政治架构。《宪法》修改和《监察法》颁布,确立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同的政治地位。监察委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监察对象人身或财产损害,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只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类,如果将监察委纳入国家赔偿体系,可选择路径有简单并入模式、区分并入模式和重新建构模式。对比分析以上三种模式,构建监察赔偿制度最能符合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