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庭审实质化是基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保证辩被告者护权的基础。本文认为在实际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处理好诉讼制度中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根据应然要求,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视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利,并落实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建立基于审判为中心的辩护权刑事诉讼保障制度,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权力,并保证被告方能够依法得到法律援助;不断提高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与法律援助率;解决辩方质证权与庭审时的人证问题,最大程度保证质证权的法律效力。尤其是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加强其辩护保障权利,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提高法律诉讼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