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是极具特色的立法创新,对督促复议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效明显。但是,作为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之正当化根据的"一体化"理论,是对德国"统一性原则"的误用。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基础建构的审判制度矛盾丛生,既否定复议决定合法性审查之完整性,又破坏"先取证后裁决"证据规则。基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复审性和监督与救济价值,以及由此决定的明显区别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要件,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应当由法院作"分体化"审查,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一体化"到"分体化"的思路转换,不仅能有效化解现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审判制度的一系列冲突,而且可以充分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与救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