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罪。为明确本罪司法适用的边界,亟需对本罪的法益、犯罪类型和行为构成要件要素展开教义学分析。本罪的保护法益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行行为对本罪法益造成抽象危险时便具备不法。“引进”的涵义应包括具备保证人地位的无意引进行为,但应排除跨行政区域引进的行为;“释放”“丢弃”行为应将能否造成外来入侵物种扩散的可能性作为其核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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