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唐某于2011年3月到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12月,唐某因个人原因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21年3月,为了补缴养老保险费,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11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审中,唐某提供了工作证、个人工资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材料作为证据,该公司虽然对唐某曾在公司任职的经历予以认可,但表示唐某申请仲裁时距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过了一年时间,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唐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