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是数字时代的重要资产,对大数据的司法保护,可以尝试不同模式。但是,大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既不适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的保护模式,也很难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文章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大数据是切实可行之路。在该保护模式中,一般条款的保护模式比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更具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