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国际贸易领域的条约,国际投资协定具有“弱拘束力、低有效性”的特征长久以来公法学者对中国对外投资条约缔结实践鲜有关注,国内法与国际法长期分离,学界对二者之间的范式冲突与规则冲突少有分析。与发达国家经由国内公法—国际投资条约—他国国内法的输出路径相比,我国国内法未能有效反哺国际投资法,为中国对外投资条约制定提供根基。以“海乐案”中的征收补偿争议为切入点,管窥中国行政法与国际投资法在具体规则层面的遭逢,可以发现中国国内法上的征收概念与国际投资法上的征收存在“范式冲突”,且在国际法、国内法的不同体系之下,表述相近的征收补偿条款在实际补偿额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需要完善国内法上的征收制度、限缩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概念、条约的国内适用参照“一致性解释”规则。

  • 单位
    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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