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不在于解决裁判冲突,而在于提升诉讼效率。学界对于该主题的研究,存在方向性偏差。在继受大陆法治传统并确立了行政诉讼排他性管辖的背景下,行政行为对民事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公定力或构成要件效力。这种效力,始于行政行为的生效,无关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下命、形成或处分),无关行政活动的具体方式(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内容对于私权的拘束力,应追溯至私法规范和私法学理。行政裁决类案件不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许可类侵权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含排除妨碍而定;不动产物权登记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并不表明存在真正的裁判冲突,此种不一致可通过变更登记、信赖保护制度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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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