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播带货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行业特有的MCN机构数量与规模也随之增长,因而潜在的刑事风险亦值得关注。与域外相比,我国MCN机构从事的业务领域通常较为广泛,往往兼具经纪人、管理者和孵化器等多重面相,这也导致MCN机构具有与直播带货行为绑定的、与自身业务范围构成有关的、不同种类的刑事风险。这些风险的成因主要是规范系统方面的,包括规制条文疏失、行业共识缺乏、机构自身防范能力不足等。针对MCN机构的刑事风险,既应当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行业自治的外部防控系统,也应当建立以机构自身刑事合规为方向的内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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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