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岳麓秦简《尉卒律》(简142—146)规定的秦代典、老人选,是因年老、复除、家贫等原因不能或不须服役者,“无害”且爵位在不更以下,无爵或低爵者优先。这一规定的首要考虑是让更多民众承担徭役。数量众多的典、老不可能领受薪俸,却事务多、责任重,具有明显的差役性质,不担任或不优先担任典、老成为爵高者优待的组成内容。而秦代国家出于统治实效的考虑,希望由里内推举“无害”之人担任典、老,但在成本压力下只能强迫免除徭役者和家贫不能服役者轮替担任。典、老选任规定反映出国家对民众役使的扩大,通过使民众无偿承担与政务相关的杂役,国家将统治成本向民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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