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界定同意的法律性质并厘清同意的法律含义是准确定位同意法律效果的前提。同意的法律性质属于准法律行为,因其法律效果并非由表意人决定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应将同意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上的合同行为构成要件和受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进行严格区分。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法律效果应当为: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前置合法性基础,不具有私法上授权的法律效果,只有事后救济效力;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的充分非必要条件,未经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必然导致侵权的法律后果;同意的免责效力具有有限性,基于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还应当符合实体法上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构成要件,此外在不以同意为合法性前提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相对人也不得以同意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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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