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典型性涉支付宝侵财行为的定性争议来源于在事实层面上对支付宝交易中法律关系、所涉法益等基本要素的理解,在法律层面上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等的教义学解释,以及"机器能否被骗"理论的阐释立场。立足刑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支付宝账户资料不宜解释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机器能否被骗"理论的解释进路中,探讨行为人与机器背后掌控者之间关系的解释进路更具说服力。按照预设同意理论的证成模式,在典型性涉支付宝侵财案件中,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机器设置者的交付意思存在瑕疵,相关侵财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