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目前,我国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过度依赖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压力较大;第二支柱覆盖面相对不足;第三支柱发展刚刚起步,替代率、资产规模较小,在结构特点、市场有效性和政府管控程度上均有提升空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初步搭建起养老保险三支柱框架。第一支柱是由政府发起、强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面向广大民众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由企业发起、自愿建立的企业(职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主要面向有固定单位的职工;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出资购买养老金融产品所形成的养老金,既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也包括其他养老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