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美国环境法制建设上具有基础性意义的一项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对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应有贡献。该法的核心是要求行政机构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将环境价值纳入决策过程,但法律实施的困难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环境使命的实现。一方面该法复杂而冗长的实施程序延缓了行政决策,给行政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将该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具体行政决定和项目上,妨碍了它在更大范围的应用。为进一步提升该法的有效性,有必要调整这种冗长程序,使行政机构更加关注在行政计划和规划层面考虑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替代方案范围和行动的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