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产税的开征,首先需要考量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是否增加特定人的经济能力,而对其增加的经济能力加以课税,应当基于所得课税的形式或原理。其次需要考量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是否存在特定政策目的的实现,即考量如何消除或减少因遗产继承课税而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决定是否给予特定继承遗产或主体减免税。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量,至少从理论上以及必要性的角度,我国需要对遗产继承基于所得征税的原理进行课税,同时需要给予特定继承遗产和主体给予减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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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