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元宇宙环境是虚实结合的物理世界,AI产业的发展对法学理论及法律制度框架造成了新的冲击。专家学者对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问题众说纷纭,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不宜突破现行民事立法”的观点都占据主流地位。计算机软件系作品类型之一,人工智能可以在虚拟及现实环境中进行不同形式的智力活动,其生成新计算机软件的本质是通过运行人类预先设定的计算机程序及文档得到的衍生物,应当将其界定为人类的工具。在一般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的计算机软件不具有独创性,但站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可以采取法人作品相关理论将其纳入《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