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发达国家及地区、新兴市场大多实行强制限售,而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原股东会与证券承销商签订包含限售时间或限售份额的合约,简称为约定限售。准确说在中国是没有约定限售的。可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自发作出追加限售期或限售份额的承诺,类似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的约定限售。笔者为便于表述,把中国现在实践中出现的承诺限售的行为称之为约定限售。本文将从约定限售的性质、理论上的追责路径及实践中的追责路径出发,探讨违反约定限售的民事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