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域社会政策是地方政府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实施且主要惠及本地居民的社会政策。地域社会政策的生成与差序格局结构下的求助逻辑、行政发包制下的社会福利供给逻辑、地方政府“为社会创新而竞争”的逻辑、地方性知识指引下的地方政府自主创新逻辑相关。地域社会政策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价值,其消极价值更应引起重视。国家需加强社会政策的顶层设计,防止把地域社会政策固化为一地的特权福利;社会福利水平较高的地区实施包容性的社会政策,尽可能地覆盖所有人口;社会政策体系不完善或社会福利水平较低的地区需积极加快社会政策建设,尤其是社会投资型的社会政策,通过这一系列相应的政策调适以消解地域社会政策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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