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上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为有效、无效、得撤销与效力未定,细究之下该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全面性不足、效力评价标准不一致、评价结果与制度目的不符与无效和得撤销的界分愈发模糊等。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不区分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对此,我们需要厘清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分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的两个层次。具体的,提纯有效、无效与得撤销的概念指射范围,将其评价结果限定在法律行为设立规则的评价层面;而法律行为生效与否,则需要我们归纳既有法律中的各项要件,并构建一个充实的不生效体系来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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