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一方面可以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可能被部分经营者通过拒绝使用的方式为相关市场设置进入的障碍。将数据界定为必要设施,旨在通过数据开放,打破市场壁垒。必要设施原则在互联网环境中的适用应当有所改造和调试。在严格限定的总体思路下,认定必要设施的构成条件方面应当坚持一般性标准和特殊条件相结合。同时,辅以付费使用机制和知识产权FRAND原则的转化适用,从而消除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最终提高消费者福祉,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