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对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定。但该条仅仅规定盗抢人是责任主体,这对受害人来说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同时,该条对机动车所有人、盗抢机动车使用人等其他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语焉不详。基于传统民法上行为责任主体和物件责任主体的原理,盗抢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也应该类型化,根据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不同情形,对不同类型的主体追究侵权责任,以使受害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