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理界对于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认识存在显著分歧。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立法活动裹足不前、司法规则晦暗不明。在普通法上,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分别被归结为衡平禁反言、法律禁反言、行为和默许四项。普通法上的理论学说来源于司法实践,具体实用,体系开放,但统一性较弱。大陆法上关于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学说,主要有意思表示理论、信赖保护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机会主义理论四种。大陆法上的理论学说主要是一种学理上的总结,理念性强,统一严整,但实用性较弱。我国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构建,应当兼采两大法系之所长,形成宏观和微观相互配合的双层理论结构,即宏观上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引领,微观上由合同法和专利法的具体理论协同提供法律技术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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