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时代,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财产属性,需要予以确权。数据产权不同于传统财产权,难以赋予所有权意义上的支配权和对世权。基于数据主体的多元性和数据利益的复杂性,以及数据自然流动和分享的特质,在分置式产权构建的基础上,需要明确数据产权制度的基本定位和原则,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明确赋予数据控制权、数据处理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以建立基于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的数据产权制度。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