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音乐类传统艺术成果(作品)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保护范围。本文分析音乐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认为《著作权法》保护应该完善署名权、改编权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增加"专用权",强化权利人民事主体地位和增加"惠益分享"原则等。提出传统艺术作品应该探索综合性立法保护模式和完善特别法立法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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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凯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