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9年2月,孙先生“跳槽”进入某婚庆公司担任策划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孙先生认为,自己入职时已累计11年工龄,按规定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但公司每年却只给5天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每年剩余的年休假工资。该公司表示,按《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本单位工龄满1年享有5天年休假,孙先生对此知晓并未提出异议,故不同意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