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寻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有行政判定与劳动仲裁两种不同程序的选择权,作为法定的职能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对劳动关系的监管职责,从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社会保障性价值出发,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积极地介入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更快捷地启动和完成这种行政判定工作,无疑是更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行政机关自身职能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