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基于"联盟标准"的案例,研究我国现行标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利益一致性的标准理论框架与创新路径。联盟标准是由某一产业中的成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制定的标准,反映了成员的内在利益,适应了行业和技术的变化,因而能得到较好的执行。我国现行标准体制的根本问题是制定者与使用者在利益上缺乏高度的一致性,存在强制与自愿、稳定与变动、制定和执行的利益冲突。文章建议,改革我国现行标准体制,建立由政府标准和团体标准(包括联盟标准)共同构成的国家标准体系,实现政府标准制定主体与社会标准制定主体的共建、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的共治、标准基础性功能与创新性功能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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