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时常被误读,使之具有机械、呆板与空想的色彩。导致误读的原因,除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之外,还与人们把"规则""方法"混同于"原则",用学理裁剪、限制司法实践有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误读进行纠偏,一方面应当校正人们的认识方法与思维方式,另一方面应当秉持尊重实践的原则,对我国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学说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