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在行刑交叉案件中实现流畅转化,应当从问题的源头出发,提高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证据能力;将行刑衔接中证据转化规则与其他程序规则相区分;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衔接的准入门槛,以“严守行诉程序,严守刑诉程序”为原则,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目标,使得行政违法证据转化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证据要求,最终实现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在行刑衔接的科学高效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