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留置权适用的条件,《物权法》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将劳动债权排除在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之外,笔者赞同其结论,但认为其部分说理仍有待推敲。本文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留置权设立条件的规定,结合本案,从"合法占有"、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两个方面进行讨论,排除留置权在劳动债权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