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时代,私人复制行为逐渐便捷化、普遍化,私人复制行为已由过去的必然属于合理使用,变得复杂难以定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私人复制行为纳入到合理使用制度中,尚未建立版权人因私人复制而遭受损失的弥补机制。补偿金制度通过向技术主体收费、以平衡版权人和使用者间的利益,是调整私人复制行为的利益再平衡机制。网络版权时代,我国应维持私人复制行为的合理使用。同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缴纳一定的补偿金,以弥补版权人的利益损失。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