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居住权"以"用益物权之人役权"为定位,是采取私法手段解决社会住房困境问题的科学路径。肯认"居住权"入典之合理性,将丰富房屋利用方式,发挥房屋使用价值,促进房屋所有权形式多样化的实现,软化物权法定主义,避免司法适用与理论建设青黄不接的尴尬。《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居住权制度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有系统化的规定,但部分规范设计趋于封闭且内容存在缺失,需要补正。对于居住权之收益权能应当给予限制性承认,其客体范围尚需区分和定位,期限消灭事由可通过列举式进行分析和明确,居住权人对于房屋之毁损灭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于此,实现《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制度的规范化设计,完成居住权制度的科学化立法构建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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