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正义问题上长期存在着思想混乱的一种重要原因,是既有的正义理论缺乏"行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区分。"行为正义"所指的是人们的行为是否正义,即是否符合现行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亦即是否合乎"礼";而"制度正义"所指的则是这种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本身是否正义,即是否符合正义原则,亦即是否合乎"义"。前者只是传统伦理学的主题,后者才是一般正义论的主题。行为正义的前提乃是这种行为所遵循的制度本身(礼)是正义的,而根本上则是这种行为符合制度赖以建立的正义原则(义)。因此,不是道德决定制度,而是制度决定道德;除非正义原则本身就被视为根本道德。由此可见,作为制度伦理学的一般正义论乃是基础伦理学,而为传统伦理学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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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大学; 高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