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是计算机程序解决问题的方法,而非权力。将算法等同于权力忽视了前者是事实的范畴,而后者是规范的范畴。算法给人实在的“权力感”,在于它是一种权力行使的新方式,对权力起着放大的作用并改变了权力的性质,使得权力呈现出事实权力的特征。事实权力强调合目的性、追求实效,增强了权力的效果,提高了权力的效率,但也对法律的价值、权利义务基本范畴以及主体制度构成了深层的挑战。为此,算法时代的法律在适应事实权力突出强调合目的性的特点时,必须发展起调整性理念。以规划法学作为新的方法论,注重法律价值与技术理性的融合,并建构算法应用背景解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