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自制手段。其缘于我国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为生态环境行政规制方式的改进和创新逐步适用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并随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的改革呈现出进阶价值。然而,长期以来受制于立法供给和制度设计的缺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存在制定技术路径不合理、裁量基准执行不力、司法审查态度不一等现实困境。对此,亟须从优化制定的技术路径、落实行政处罚的规范实施、明确司法审查的二阶规则三条适法路径出发,突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现实困境,以保障这一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轨道上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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