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尚有许多不符合法定洗钱概念的洗钱行为游离于反洗钱制度体系之外,得不到有效治理。传统上所理解的洗钱概念,几乎都仅指狭义上的"黑钱洗白",但只要具备了洗钱的目的要素,被清洗的对象是"黑"是"白"并不重要,以保险洗钱为代表的许多行为特别符合"白钱洗白"的特征,不引入广义洗钱的概念就难以涵盖这一类的洗钱行为。应拓展对洗钱概念的法律界定,使"非罪化的洗钱"行为与"罪刑化的洗钱"行为相分离,形成"打防结合"的反洗钱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