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是检察院系统推进营商环境改革的最新举措,第三方监管制度则是确保合规不起诉能实现“严管厚爱”的重要依托。第三方监管主体不是检察院监管权力的延伸,相对于企业而言,其既是合规监管者,又是涉案企业完善合规计划的协助者,因此需要设置惩罚与激励机制以保障第三方监管主体的独立性。第三方监管的专业性暗含着节约成本的维度,不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也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第三方监管的本质是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涉案企业为完成证明责任自愿采取该措施,因此监管费用应主要由涉案企业承担。可以借鉴破产管理人因案制宜选择专业执业个人,从而降低企业破产费用,还可以采取创设合规基金、分段支付等办法保障涉案企业不会因监管费用问题而无法进入合规整改程序。

  • 单位
    湖北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