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体育仲裁之公开听证机制

作者:熊瑛子
来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0, 35(06): 716-721.
DOI: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20.06.016

摘要

体育领域的上诉仲裁因其"司法化"特点,在仲裁的价值博弈中,私密属性逐步让位于透明化趋势。《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和瑞士国内法为体育仲裁的公开听证提供了制度支持。随着佩希施泰因案件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审结,《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新增了上诉仲裁公开听证的条款。然而,条文的立法技术尚未成熟,在例外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瑕疵,建议将"法律审查"和"一审程序已公开"这2个例外条款删除,并将可申请公开的案件类型由"纪律性事项"改为"上诉类案件"。从体育仲裁公开听证的已有尝试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仲裁地选择、硬件设施、审前程序和听证时间的控制、费用、公开之例外等。建议CAS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满足公开听证要求的仲裁场所,完善相关硬件设施;效仿投资仲裁中公开听证的制度设计,从登记程序公开、庭审过程公开和裁决书公开3个维度,为体育仲裁实现公开听证创造条件。具体的做法包括:将目前条文中"任何与上诉仲裁启动相关的"这一笼统表述,改为将CAS可公开的信息一一罗列;限制审前程序的时间、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以及裁决做出的时间;提高体育领域上诉仲裁裁决书公布的比例。今后,中国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时,应当考虑引入公开听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