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债权救济规则的实践检视与理论重构

作者:张平华; 刘嘉雯
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 39(05): 121-133.
DOI:10.14020/j.cnki.cn37-1430/d.2023.05.004

摘要

现有的添附债权救济规则已陷入司法适用困难和适用后裁判说理不清的实践困境,亟待重构。解释论下,《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添附救济规则包括因确定物的归属产生的补偿请求权和因过错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应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但其法律效果只包括价额补偿,以禁止恢复原状为原则,强迫得利并非禁止恢复原状的例外;后者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和违约,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产生范围的限制。两种债权救济规则间并非选择关系,在当事人无过错时,补偿请求权应单独适用;在当事人具有过错时,两种债权救济规则并存,且因添附物归属不同呈现不同的关系样态,应根据请求权的归属采取一并适用或择一适用的救济规则,但原则上应禁止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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