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荔湾区下九路景云里1号之一、1号之二、1、3、5、7、9、11、11号之一、11号之二、13、15号,下九路西来西街1、3号,下九路西来正街31、33号,下九路33、35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5年2月5日至2006年2月5日前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绿化、道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以下简称拆迁人)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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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