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必然带来人们对精神性权利追求的促进,反射性精神损害的救济要求理应得到司法实践的回应。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显然对此还缺乏足够的应对。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精神打击"制度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第三人休克"制度虽然和反射性精神损害不尽相同,但其立法策略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依然不乏颇多借鉴之处。当下我国要实现对人的精神性权利的全面保护,需要扩大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客体的范围、有限制的扩大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并明确规定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