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态,旨在使依法行政能够最大化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行政法理论引入私法契约的产物。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后者应当是行政规则与合同法条款的特殊结合,是属于偏重于行政性的混合型合同。在新的宪政理念和行政法治精神指导下,必须从思想认识、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层面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分析,探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