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务中对于共有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继承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相关民事监督案件也纷争不止。若仅以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对案件进行裁判,往往忽略其财产属性,导致申购人的继承人无法继承共有产权住房的份额,难以切实保护私人财产;若按照各地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继承限制规定裁判,兼顾其财产属性,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共有产权房的继承问题,但由于继承限制标准并不统一,且与继承编限制继承的遗产规定不相符,故而位阶较低的行政规章可能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破坏法律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居住权的引入可以弥补共有产权房政策上的不足,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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