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审判权具备谦抑性与能动性两种属性。程序启动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诉权、诉讼标的及程序的选择权,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对诉权行使作必要审查,对诉权滥用作必要规制,对诉讼要件作必要限定。诉讼推进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遵循权责统一、司法中立和程序理性原则,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要审查当事人的适格性,要衡平双方力量差异,要控制诉讼时空的推移,要强化公共利益的维护。案件裁判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裁判不得干预立法权,不得超出诉请范围,不得违反既判力原则,不得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能动运用办案技巧以做到案结事了,能动解决个案纠纷以引导政策制定,能动解释法律以弥补技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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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安阳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