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数据治理是数字经济时代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议题,对公共数据的治理应当建立在对其权属厘定这一逻辑起点之上。不同于传统的有体物,公共数据作为一种客观无体物,宜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的具有财产权属性的“公物”,公共数据应当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但传统的财产权理论无法揭示公共数据的权属问题,宜将公共数据上附着的权利分为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三项权利,并将所有权厘定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于全体公民、收益权设定为可协商权利。在公共数据“三权分置”理论指引下,需要进一步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公共数据权属,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格局,健全“谁使用,谁保护”的数据保护制度,遵循“谁贡献,谁受益”的利益分配原则等具体规则设计开展公共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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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