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规定设置了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找不到第三人的前置条件,工伤保险基金才向受害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前置性条件地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有使受害者处于更为不利地位的可能。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承担不对等的责任,实非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