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具有"赋能与转型的双重效应":一方面扩展、增强了公众对整个司法系统和个案裁判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使司法信任的状态和类型发生了一系列改变。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信任的赋能体现在:通过技术理性规则制约司法任意性,通过全量分析归纳推理克服司法的不确定性,以及通过构建司法模型提高司法效率性。同时,司法信任类型也随之转变,信任对象由制度单一型信任转向制度与技术复合型信任,而信任基础由被动服从型信任转向主动参与型信任,此外,信任内容由对法官的人格信任转向法律专家系统信任。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必须秉持开放共享理念、构建数字正义路径、实现算法决策规制、促进人机交互协同来重塑人们对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