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享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关系一方面具有劳动关系的一些特征,另一方面也具有一些劳务关系的特点,在此情况下,劳动法无法对此类新型用工关系提供有效保护。借鉴发达国家对新型用工关系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在劳动者和劳务提供者间的灰色地带,设立中间类型的主体,提供劳动法的有效保护,既能保障新型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也能有效地保护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务提供者。